鄱阳湖区猎捕二级重点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

12月24号,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湖区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17时,被告人赵某生、叶某玲、蔡某平未经批准,在永修县吴城镇同兴村大同组某山垅旁的稻田边私自架设电网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并于7日凌晨3时许,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河麂一只,后叶某玲、蔡某平二人将该野生动物带至叶某玲家中剥皮分配。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庭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每人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叶方恺]:三名被告私架电网,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致使鄱阳湖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遭受危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本案的公开审判,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保护鄱阳湖生物多样性资源,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记者:程  文

编辑:邱  玲

审核:王炳堃

终审:徐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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